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息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584784346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经二路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5
(2021)新0109民初38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李**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1-06-01
(2021)新0109民初3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李**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8
2025-06-24
(2025)新0105执142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01
2022-05-30
(2022)新0109执1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4-17
2022-04-14
(2022)新0109执1995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新博洋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3-20
2022-03-18
(2021)新0109执350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7-24
2021-06-18
(2021)新0109民初3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7-22
2021-06-18
(2021)新0109民初38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12-12
2016-12-12
(2016)新0109民初45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6〕51号
已查明,当事人名下的起27新A80236、起27新AM00010(19)两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18日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申报的起27新A80236、起27新AM00010(19)两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下达了《起重机械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提交检验机构确认。当事人出具了2025年10月31日前整改的整改回执单,并表示后期仍要使用,但未按规定重新申报检验。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乌米市监特令〔2025〕TS02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起27新A80236、起27新AM00010(19)两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并限期3日内申报检验。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根据《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乌米市监特令〔2025〕TS028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下达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乌米市监特令〔2025〕TS02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起27新A80236、起27新AM00010(19)两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申请设备停用,且已取得停用批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如下:处以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