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阳长顺兴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光兴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GLE4W2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阳长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18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于2011年05月办理《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2.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为:大宝SOD蜜3瓶,净含量:1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01月09日,卫生许可证号:(1995)卫妆准字01-XK-0003号,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0032,生产商: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华路12号;3.当事人购进大宝SOD蜜10瓶,没有超过使用期限时卖出7瓶,有进货票据,进货价格是6.5元/瓶,销售价格是10元/瓶,货值金额是30元;4.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清理,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处于待售状态;5.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记录,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无法确定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情况,故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情况;6.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光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的事实。
2、王光兴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光兴身份真实的事实。
3、2024年0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被我局查获的事实。
4、2024年0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85号)和《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85号)文书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合法性的事实。
5、2024年03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王光兴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待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总货值金额为30元人民币,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6、2024年02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纳市监延强〔2024〕85号)文书原件一份,证明我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及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合法的事实。
7、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的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事实。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