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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强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2MA0NQQNN5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阳光小区物业门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9
(2024)内0822民初14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聂**
磴口县人民法院
2
2024-07-18
(2024)内0822民初14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聂**
磴口县人民法院
3
2024-07-17
(2024)内0822民初15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磴口县人民法院
4
2024-07-17
(2024)内0822民初15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磴口县人民法院
5
2024-07-17
(2024)内0822民初15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丁**
磴口县人民法院
6
2024-07-17
(2024)内0822民初15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磴口县人民法院
7
2024-07-17
(2024)内0822民初15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赵*
磴口县人民法院
8
2024-07-17
(2024)内0822民初15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磴口县人民法院
9
2024-07-11
(2024)内0822民初15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韩*
磴口县人民法院
10
2022-12-2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杜*
磴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19
2026-03-02
(2026)内0822民初5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某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6-03-19
2026-03-02
(2026)内0822民初5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某有限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6-03-19
2026-03-02
(2026)内0822民初5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某有限公司;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6-03-19
2026-03-02
(2026)内0822民初5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某有限公司;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6-03-19
2026-03-02
(2026)内0822民初5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某有限公司;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6-03-19
2026-03-02
(2026)内0822民初58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某有限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6-03-19
2026-03-02
(2026)内0822民初5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某有限公司;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6-03-19
2026-03-02
(2026)内0822民初5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某有限公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6-03-19
2026-03-02
(2026)内0822民初5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某有限公司;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6-03-09
2026-03-05
(2026)内0822民初5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安居某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磴市监处罚〔2026〕43号
执法人员通过采取现场核查、查阅财务凭证及对该小区部分住户、业主委员会委员、该小区物业项目经理进行询问的检查方式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3月1日-2028年2月28日与磴口县和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合同中未增加销售门禁卡的收费事项,也未提前向该小区业主通知或发布销售门禁卡的公告而对磴口县和谐小区住户销售门禁卡,当事人无法提供门禁卡的购销凭证及相关记录,向小区住户销售门禁卡所收费用未计入公司财务账目,自述共涉及磴口县和谐花园小区住户10户,合计500元。 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磴市监责退告〔2026〕2号),拟责令当事人将磴口县和谐小区住户多付的道闸门门禁卡价款500元退还给小区付费住户,未退还部分将予以没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6年6月10日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本局对其陈述申辩的部分内容予以采纳。 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磴市监责退﹝2026﹞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将多收的价款500元退还给小区付费住户。 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日-6月10日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分别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向本局提交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小区道闸门门禁卡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6年7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执法人员对责令退款情况予以复核,当事人退还2户住户多收价款100元,剩余8张卡共计400元经当事人以微信群发布通知、在小区公告栏张贴《退费通知》的形式,均无住户前来进行退费。故认定违法所得为4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小区道闸门门禁卡的违法行为。 2026年7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磴口县和谐花园小区为普通住宅小区,未设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故物业费设置标准为市场调节价。
1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磴口县知识产权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