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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益生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红丽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87DC95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南城民主路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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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448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经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3日核准登记的从事药品零售的非公司私营企业,由于当事人未及时依法清理处置过期药品,而是继续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存混放,致使4盒“国药工业?吲达帕胺片”及3盒“肌苷片”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仍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处于待售状态直至案发。 经查明,上述涉案药品“国药工业?吲达帕胺片(产品批号:20221107)”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在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采购数量10盒,采购单价2.68元/盒,销售单价5.00元/盒;“肌苷片(产品批号:14A11061)”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在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采购数量5盒,采购单价9.00元/盒,销售单价10.00元/盒。当事人能提供涉案药品供货商资质和证明材料。经查询当事人药品销售管理系统,涉案过期药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实际销售0盒,故本局将现场检查发现超过有效期的4盒“国药工业?吲达帕胺片”及3盒“肌苷片”药品作为涉案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50.00(5.00*4+10.00*3)元,本案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国药工业?吲达帕胺片”4盒和“肌苷片”3盒;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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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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