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全贵蔬菜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全贵 | 注册资本: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5MA13WPWX8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龙井市阳光广场蔬菜区43号柜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24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从延吉万益大市场杨亮蔬菜批发行购进了10斤芹菜,以每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了食品抽检工作人员4.4斤,剩下的都销售给了顾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023年8月25日购进的芹菜都已销售,共获违法所得25元,并都索要了进货小票及商家的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噻虫胺项目超出食品安全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龙井市全贵蔬菜摊床于2023年8月25日购进10斤芹菜并以每斤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获利25元。经检验该批次抽检的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
25.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