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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庆刚老孔家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庆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4MA19T0WF1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北市场内天湖左岸C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杜蒙市监处罚[2024]44号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庆刚老孔家粮店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经营过程中所经营销售的草原稻花香大米、龙洋十六大米等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店经营场所内未见价格公示牌。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周兴宇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3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珍议价粮店购进草原稻花香大米10袋,龙洋十六大米5袋,摆放在该店营业场所内货架上销售,当事人在从事经营过程中所经营销售的草原稻花香大米、龙洋十六大米等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店其他地方未见价格公示牌,未记录购销财务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过程中经营销售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对孔庆刚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4.其他证据等。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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