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深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衷火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9MABW0ULD8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南海大道金龙花苑1-2层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全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证,涉案儿童玩具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五华批发市场兴悦百货以每盒15.9元的价格购得,总共购得8盒,截止案发,该玩具已销售了3盒,以每盒15.9元售出,剩余5盒玩具尚未售出,应认定货值人民币127.2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7.7元。 当事人辩称涉案玩具是其采购人员在购进时没有意识到该玩具需要CCC认证,因此并未向供应商索取该玩具对应的证书。但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能提供涉案玩具的证书资料,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亦未能检索到玩具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的认证信息,对此辩解本局不予采纳。 案发后,当事人在该儿童玩具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张贴了针对涉案玩具的召回公告,但截止目前,未能追回已经售出的涉案儿童玩具。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嫌伪造CCC认证质量标志的玩具伍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柒元柒角整(¥47.70元) 3、罚款人民币叁拾捌元壹角陆分(¥38.1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拾伍元捌角陆分(¥85.86),上缴国库。
38.16元
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2
全市监食检处罚〔2024〕2号
2024年7月1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南海大道金龙花苑1-2层商铺的全南县深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编号为“№:SC0324-341410174”的《检验报告》和《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全市监食检告〔2024〕SPG001号)。该编号为“№:SC0324-3414
10174”的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噻嗪酮项目不符合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者赣州市华东城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章贡区钟兴果业店的营业执照以及产品的随货检验合格证明,已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当事人下达了《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全市监食责改〔2024〕SPG2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小台芒。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和结论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全南县深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复查,该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0.00元
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