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工匠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顺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G2Y0N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6-102工业孵化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6
陕西凯德斯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工匠谷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2-07-05
(2022)津0111民初293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凯德斯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工匠谷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2-05-12
(2022)津0111民初293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凯德斯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工匠谷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20-09-14
(2019)冀0209民初259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宏远忠诚(北京)电气有限公司
神采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天工匠谷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7-24
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凯德斯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工匠谷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0-04-23
(2019)京0106执异572号
执行异议之诉
神采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天工匠谷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一稽罚〔2025〕99号
经查,你单位2021年11月在账簿上少记工程款收入490,000元,少缴应纳税款,你单位2021年-2022年部分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单位股东刘哲2018年向公司借款222,400元,当年底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偷税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689.5元、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240元、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罚款9000元
52929.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9-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2-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