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阿诗玛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丽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1MA6KG7TY5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翠峰村委会小屯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9
买卖合同纠纷
诸城市祥合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玉溪阿诗玛食品有限公司,李**
诸城市人民法院
2
2024-12-13
买卖合同纠纷
诸城市祥合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玉溪阿诗玛食品有限公司
诸城市人民法院
3
2024-12-04
买卖合同纠纷
诸城市祥合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玉溪阿诗玛食品有限公司
诸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江处罚〔2024〕310号
2024年4月23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购买了玉溪友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诗玛粗粮青稞饼”涉嫌存在使用已注销的条码、泡打粉未展开原始配料表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经调查核实,2023年3月,大理源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玉溪友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100件规格为500克/袋的“阿诗玛粗粮青稞饼”,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玉溪友权食品有限公司负责“阿诗玛粗粮青稞饼”的加工和包装并收取10元/件的加工费,大理源鲜食品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原料及销售。2023年5月,玉溪友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100件“阿诗玛粗粮青稞饼”,但未按照要求对所生产的“阿诗玛粗粮青稞饼”进行出厂检验。经通过微信小程序“条码追溯”对该产品外包装使用的条码“6971314152133”进行追溯,该条码已于2020年10月27日注销。该产品外包装的产品执行标准号为:GB19295-201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9月7日发布的GB19295-2021,GB19295-2011已于2022年3月7日废止。该产品外包装标示的配料表为:小麦粉、黄米、白糖、猪油、生活饮用水、酵母、泡打粉。经计算由大理源鲜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配料表中泡打粉的使用量为0.2%,根据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之规定,该种配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经调查,当事人代加工食品的每件货值金额为85元,加工费通过现金方式收取,未索要相关票据。当事人违法生产的货值金额为:85元/件×100件=85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元/件×100件=1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询问调查笔录》2份,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等相关指标;4.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与大理源鲜食品有限公司委的托加工关系;5.“阿诗玛粗粮青稞饼”的配料表1份,证明该产品配料中泡打粉的使用量;6.变更申请1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7.条码追溯情况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阿诗玛粗粮青稞饼”外包装使用的条码已经于2020年10月27日注销的事实;8.“阿诗玛粗粮青稞饼”的外包装照片2张,证明该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识情况;9.由投诉人提供的关于“阿诗玛粗粮青稞饼”购买凭证1份;10.由云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交办的投诉单1份。
经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00元);
3.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合计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3000.00元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