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喜家福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哲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23MA6XWBGQ7K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云阳镇中街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烟处﹝2025﹞第92号
2025年08月12日10时37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郭萌、郑挺江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云阳镇中街村一组泾阳县喜家福购物中心,向现场负责人师微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泾阳县喜家福购物中心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仓储库房铁皮柜和纸箱内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硬)16条、中华(软)26条、好猫(猴王磨砂)34条、黄鹤楼(软1916)3条、冬虫夏草(双中支)6条、中华(双中支)4条、中华(金细支)2条、好猫(细支天赋)4条、黄金叶(天香细支)1条、中华(细支)1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天子(中支)1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利群(软蓝)1条、玉溪(中支阿诗玛)2条,合计15个品种103条。泾阳县喜家福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哲不在案发现场,现场负责人师微为泾阳县喜家福购物中心的雇员,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现场初步检查勘验,该批卷烟均符合真品卷烟特征。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泾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泾烟存通[2025]第92号)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泾阳县喜家福购物中心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的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当事人泾阳县喜家福购物中心违法进货总额为4243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真烟码段登记明细表、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等。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泾阳县喜家福购物中心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2430.00元10%的罚款计4243.00元的行政处罚。
4243.00元
泾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