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洋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MABTCGMB2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长骆路181号A幢A1-1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2026)浙0211民初10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
宁波长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5
(2026)浙0211民初7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长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3
2026-01-06
(2025)浙0211民初98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硕维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长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4
2025-12-31
(2025)浙0211民初9688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宁波房江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长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5
2025-11-26
(2025)浙0211民初46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区支行
王*,宁波长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6
2025-09-18
(2025)浙0211民初674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长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7
2025-07-08
(2025)浙0211民初46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区支行
王*,宁波长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8
2024-04-24
(2024)浙0211民初106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魔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宁波长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明,2024年7月,当事人与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签订《镇海区ZH07-01-06地块 海尔品牌空气能热水器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由中诺向当事人在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开发的长住秋时皓月府的楼盘供应“海尔KF63/150-GAE7U1空气能热泵热水器”(以下简称“空气能热水器”),数量为448套,并约定由中诺负责安装,设备款合计1139040元(即单价为2542.50元/套),安装款79166.44元。中诺分别于2024年7月11日、2024年8月3日通过“巨商汇”下单购买了888套“空气能热水器”,购买单价2500元,而后由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分公司安排物流发货到上述长住秋时皓月府项目现场,根据中诺提供的《镇海区ZH07-01-06地块海尔品牌空气能热水器供货及安装工程 工程预结算书》,实际发货并安装447套“空气能热水器”。2024年8月12日,上述“空气能热水器”通过进场验收,标签和能效标识真实、完整。2024年9月开始,中诺负责安装上述“空气能热水器”。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空气能热水器外包装已拆除,并置于室外,2024年9月,因受台风影响,部分产品的标签和能效标识脱落。在未经“Haier”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部分带“Haier”注册商标的标签和能效标识,张贴在上述因台风而标签和能效标识掉落的产品上。上述擅自制作的标签上出厂编码虚假,能效标识中的二维码包含的型号等内容与实际也不一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上述内容虚假的带“Haier”注册商标的标签和能效标识的具体制作人员、制作时间、制作数量、制作费用的无法查清。而后将张贴了上述内容虚假的带“Haier”注册商标的标签和能效标识的“空气能热水器”安装在长住秋时皓月府的楼盘的房间内,与房子一起销售给业主,具体数量无法查清。另查明:“Haier”注册商标系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商标注册证号第1565253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灯、太阳能热水器、空气再热器、空气调节设备、加热装置、浴室装置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02月06日。“海尔”注册商标系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商标注册证号第453478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灯、热水器、空气加热器、空气调节设备、加热装置、浴室装置等。
当事人销售给业主的部分“空气能热水器”的标签和能效标识含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未经“Haier”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制作带“Haier”注册商标的标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处罚。鉴于虚假标签、标识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签、标识皆使用在真品“空气能热水器”上,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