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湖头路山头米粉加工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贵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4MA31UE1793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福寿村郊仔尾1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239号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的标签未标明净含量,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未标明更新后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信息,未标明“产品图案仅供参考”的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的标签标明了“优质大米”、“纯手工精品”、“湖头路山头米粉专业合作社”等内容,标签内容存在虚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