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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湖头路山头米粉加工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贵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4MA31UE1793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福寿村郊仔尾1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239号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的标签未标明净含量,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未标明更新后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信息,未标明“产品图案仅供参考”的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的标签标明了“优质大米”、“纯手工精品”、“湖头路山头米粉专业合作社”等内容,标签内容存在虚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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