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矿敏 | 注册资本:825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5222420369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南大街1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1
(2024)陕0525民初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刘**
澄城县人民法院
2
2024-03-18
(2023)陕0525民初2039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宋**,周*
澄城县人民法院
3
2023-11-13
(2023)陕0525民初2037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宋**,王**
澄城县人民法院
4
2023-11-13
(2023)陕0525民初2039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周*,宋**
澄城县人民法院
5
2023-11-08
(2023)陕0525民初2038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王**,郝**
澄城县人民法院
6
2023-10-26
(2023)陕0525民初2038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郝**,王**
澄城县人民法院
7
2023-10-26
(2023)陕0525民初2037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宋建利合同,王**
澄城县人民法院
8
2023-10-18
(2023)陕0525民初2039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周*,宋**
澄城县人民法院
9
2020-11-30
(2020)陕0525民初175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党**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刘**
澄城县人民法院
10
2020-10-29
(2020)黔0521民初6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方县达溪镇磊鑫发远砂石厂
曹**,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4
2025-06-26
(2025)陕民申1763号
合同纠纷
王**、郝**与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4-12
2025-03-10
(2024)陕民申7823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宋**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1-07
2024-11-25
(2024)陕05民终2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郑**、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12-28
2024-07-29
(2024)陕0525民初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与刘**、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9-13
2023-10-09
(2023)陕0525民初2038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王**、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38367.91元
民事案件
6
2024-09-13
2024-06-07
(2023)陕0525民初2037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宋**、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1824.00元
民事案件
7
2024-09-13
2024-06-07
(2023)陕0525民初2038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王**、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181.60元
民事案件
8
2024-09-13
2023-10-09
(2023)陕0525民初2037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宋**、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2717.82元
民事案件
9
2024-09-10
2024-07-18
(2023)陕05执9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渭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4-08-30
2024-06-07
(2023)陕0525民初2039号
合同纠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宋**、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29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税稽罚﹝2024﹞11号
你单位存在少申报房产税的问题: 2021年-2023年度固定资产账面房屋及土地原值是2026172.81元,每个季度应申报缴纳房产税4862.81元,实际申报2862.62元。共计少缴纳房产税24002.28元。 以上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固定资产明细账、应交税费-房产税明细账复印件,用以证明房产税计税依据少申报的证据。 证据二 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 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对你单位少缴房产税款24002.2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001.2元。
12001.20元
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