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十堰市张湾区蟹壮壮连锁餐饮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先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3MA4DXGBY8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张湾区北京北路99号万达广场2楼2011B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271号
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在操作间货架上发现“青芥辣”5支,其中未开封4支,已开封1支,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保质期为18个月,规格43g/支,均已超过保质期限。 经查,涉案食品购进于2025年3月9日,供货商茅箭区六堰强杰干货经营部,共购进10支,购进总价45元(单价4.5元/支)。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该“青芥辣”用于加工凉菜“芥末黄瓜”,销售价格为10元/份。执法人员从当事人收银系统查询发现,自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5月8日检查时止,共计销售“芥末黄瓜”42份,退单2份,菜品优惠5.77元,货值金额394.23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青芥辣”加工制作的“芥末黄瓜”为制成品,“青芥辣”系配料之一,并非制成品全部原料,亦非独立销售的成品,其原料价值无法从销售总额中合理拆分扣除,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青芥辣”5支;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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