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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枫林湾餐饮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旺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EWUMR4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迎宾大道迎宾新城15号楼一层南00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7号
2025年11月0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山县枫林湾餐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该餐饮中心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有一台特种设备(餐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餐梯的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文号为(通)市监特令[2025]第4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前整改。 2025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的特种设备(餐梯)处于通电使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特种设备(餐梯)的产品合格证(电子档),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餐梯)检验合格报告;在其厨房调料柜操作台上有一瓶已使用的“黑胡椒汁调味料”(净含量:2.3kg、生产日期:20241102、保质期:12个月、产地:上海市金山区),还剩余三分之二,据该餐饮中心店长徐意竹陈述该调味料主要用于制作菜品“黑椒牛仔骨”,现场调取了上述菜品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19日的销售单,仅2025年11月16日销售了一份上述菜品,销售金额83.34元。 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委托成洪华来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餐梯和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了确认,并签字或盖章。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开业时从河北恒铖电梯有限公司购进安装特种设备(餐梯)一台,方便厨房传菜,因原始资料遗失,一直未申请检验。2025年11月3日,我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与河北恒铖电梯有限公司联系补全相关资料,于2025年11月17日补全资料,并向咸宁市特检院提交监督检验申请。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上述餐梯仍处于通电使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特种设备(餐梯)的产品合格证(电子档),但因上述餐梯无法通过检验验收,仍然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餐梯)检验合格报告。据当事人陈述已于2025年12月20日与湖北捷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重新订购了一台餐梯(待安装),原餐梯已停止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餐梯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39元每瓶的价格从兰芳干菜调料粮油批发部购进2瓶黑胡椒汁调味料(现场发现一瓶已使用的“黑胡椒汁调味料”,还剩余三分之二),该食品生产日期是2024年11月02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案发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6日使用上述调料制作销售了一份菜品“黑椒牛仔骨”,销售金额83.3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83.34元。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餐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餐梯;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餐梯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3.34元;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综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捌拾叁元叁角肆分(¥15083.34元)
1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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