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贺成百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0MA4CTRFTX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新合作食品城34栋1层01、20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3〕1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10日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襄阳市樊城区新合作食品城34栋1层01、20号门面房开展日用百货、杯子批发及零售等业务至今。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中旬从樊城区新合作食品城外公路边上一流动商贩处购进上述不合格乙醇消毒液用于销售,共购进300壶,购进价格42.00元/壶,除1壶当事人自用外,其余299壶在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及仓库现场检查前已向天缘超市等15个客户销售完,销售价格45.00元/壶。当事人销售涉案不合格乙醇消毒液的货值总金额为13500.00元,违法所得89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97.00元;
2、处违法销售的不合格乙醇消毒液货值金额一倍罚款(13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397.00元,上缴国库。
1350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