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张掖市甘州区陈大庆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大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702MA724GH99X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下秦村三社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农(农药)罚﹝2023﹞4号
2023年7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下秦村三社门面的经营场所摆放有农药虱螨脲8瓶,标签标注内容:农必信,有效成分含量:5%,剂型:乳油,低毒,杀虫剂,净含量:500毫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80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15,产品质量标准号:Q/GZH070-2020,企业: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期:2年。该农药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提取复印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等有关证据资料,向当事人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将涉案农药异地登记保存。2023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7月13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涉案农药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800的登记信息和标签标注信息一致;7月31日,执法人员向涉案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执书》,称“我司销售甘肃省张掖市的5%虱螨脲产品(农必信)规格为:500毫升*20瓶,生产日期为21年5月28日,批号20210528。来函所查产品无生产日期,故无法辨识该抽查产品为我公司生产(委托授权)”。8月17日,执法人员对陈大庆依法询问,并提取复印其提供的《张掖市瑞达益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药发货单》客户联和农药进销货台账,根据陈大庆陈述其经营的虱螨脲从张掖市瑞达益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时产品标签标注有生产日期及批号,查获的8瓶虱螨脲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是当事人2023年整理货时不小心擦掉了。2023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张掖市瑞达益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鹏依法询问,并提取复印其提供的《张掖市瑞达益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药发货单》存根联和农药进销货台账,证实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查获的涉案农药虱螨脲为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及批号是20210528,当事人采购时涉案农药标签标注有生产日期及批号,采购价8元/瓶。查获时的8瓶虱螨脲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生产日期及批号被当事人擦了,保质期内销售12瓶,销售价10元/瓶,货值金额80元,超过质量保质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涉案农药无生产日期及批号且超过质量保质期,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第四十一条“违法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经营劣质农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按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农药虱螨脲8瓶;2.处以罚款5080元。
5080.00元
张掖市农业农村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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