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哈诺贝亨轴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兰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H4DTY6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中官西路855号众冠商业广场2楼12排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34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印有HRB®注册商标的轴承总销售金额是1588元,总违法经营额为8513元,其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的HRB轴承(型号6219-2Z)6套,违法经营额为330元,其余部分为当事人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轴承,违法经营额为8183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上述印有HRB®注册商标的轴承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对当事人销售无法出具进货票据的侵权HRB轴承(型号6219-2Z)6套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查扣型号6219-2Z的HRB®轴承6套。对当事人销售其余可提供进货票据的侵权HRB轴承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证明此部分侵权HRB轴承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提供者***为HRB轴承5星授权经销商,提供者***为HRB轴承4星授权经销商,当事人购进侵权HRB轴承价格与正品HRB轴承价格无较大差异,可采纳当事人不知道该部分轴承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上述印有HRB®注册商标的轴承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对当事人销售无法出具进货票据的侵权HRB轴承(型号6219-2Z)6套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查扣型号6219-2Z的HRB®轴承6套。对当事人销售其余可提供进货票据的侵权HRB轴承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证明此部分侵权HRB轴承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提供者***为HRB轴承5星授权经销商,提供者***为HRB轴承4星授权经销商,当事人购进侵权HRB轴承价格与正品HRB轴承价格无较大差异,可采纳当事人不知道该部分轴承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