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区意丰粮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桂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304MACAK6281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街道胜利东街二街坊八栋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区市监处罚〔2025〕69号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涉案“臻香稻”五常大米(原粮稻香米2号,净含量:5kg),且与案件交办材料中提供的食品外包装图片信息一致。当事人自述2024年12月,从加油站附近流动车辆处购进臻香稻五常大米原粮稻花香2号共计8袋,进价为30元/袋,2024年12月4日向乌达区勇梅小超市便利店售出4袋,售价55元/袋,自家人食用4袋,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销售记录等。涉案大米外包装标注“臻香稻 臻品·臻味·臻米香 五常大米原粮稻花香2号”等名称字样,标签标注产品名称:大米,净含量:5Kg,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日期:2024/11/0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3120200898,产地:黑龙江哈尔滨五常,委托方:五常市鸿蒙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龙凤山镇学田村四屯,受委托方:绥化市香源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16.5公里处。案件交办材料中提供了绥化市香源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说明涉案食品非标签标注的生产商(绥化市香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销售的五常大米执行标准为GB/T1354,该产品应为普通大米,产品包装标识含有“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属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行为。同时涉案大米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地址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属于虚假内容。在我局现场核查前,乌达区勇梅小超市便利店已接到关于涉案食品的投诉,由乌达区意丰粮油店向投诉人退赔了865元。因该店现在我辖区无实际经营地址,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未向供货方索要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无法追溯上游,且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故根据现有调查取得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440元,违法所得为155元.
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五常大米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七)销售上述产品的”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 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五常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大米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