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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禹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禹欢欢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03MA8T4PU339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普边村庄厝29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6〕86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与福建泰庆皮革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受委托自2025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止,为位于漳浦县赤湖镇亭里村下亭71号的福建泰庆皮革有限公司2部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识别码:TE45577、TE49263)提供维保和紧急救援服务单位,保养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和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特殊保养项目,以及与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其他项目,维保费为4800元/部,共计9600元。当事人从2025年10月16日至2026年7月13日案发时止,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和合同的要求,对上述电梯(识别码:TE45577)至少缺失1次季度维保项目维保和5次半月维保项目维保,对上述电梯(识别码:TE49263)至少缺失1次半月维保项目维保,只对上述电梯(识别码:TE45577)进行了13次的半月维保项目维保、2次的季度维保项目维保和1次的半年维保项目维保,只对上述电梯(识别码:TE49263)进行了17次的半月维保项目维保、3次的季度维保项目维保和1次的半年维保项目维保。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上述电梯(识别码:TE45577)开展1次季度维保项目维保和5次半月维保项目维保、未按规定对上述电梯(识别码:TE49263)开展1次半月维保项目维保的违法所得为12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季度维保、半月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2
漳泰市监坂处罚〔2025〕29号
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与漳州长泰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起止日期: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维护保养的扶梯共有5台电梯(产品编号为S31476S001、S31476S002、S31476W001、S31476W002、S31476L003等5台)。当事人每月对上述电梯进行两次半月维护保养,每次收取的费用为150元/台。 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未对上述5台电梯(产品编号为S31476S001、S31476S002、S31476W001、S31476W002、S31476L003)进行半月维护保养。 当事人未对上述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至该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获得违法所得750元。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项从轻情节的规定,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TA-19条“从轻情节: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750元。
-
-元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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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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