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荣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江宝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24HAL1B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博街4号3号楼1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061106C272号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停放一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钥匙插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钥匙口处。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注册代码:******************99,使用单位:东莞市大荣供应链有限公司,车牌:粤S-29055,设备编号为21FC030146,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根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当事人是从事供应链管理、货物进出口、仓储服务等行业,其仓库为主要经营场所,而现场检查时该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停放在当事人的仓库内,且钥匙插在车辆的钥匙口处,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具备使用功能,当事人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其使用功能启动,依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使用,是指利用特种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当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使用功能启动时,视为存在使用行为。”的规定,该台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具备使用功能的,且当事人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使用功能启动,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使用该台未经定期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和未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14日被我局查获。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
20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