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麟芸(浙江)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春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2H1PAW5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2号(杭州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21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1
(2025)浙0102民初366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上麟芸(浙江)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袁**,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0
(2025)浙0102民初366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袁**,上麟芸(浙江)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3
(2025)浙0102民初366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项**,袁**,上麟芸(浙江)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3﹞58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12月开始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2号杭州维景大酒店21层从事经营活动,场所面积879平方米。当事人厨房工作人员自行购进“陈桐兴”品牌鱼露1瓶(规格:625ml/瓶)。上述“陈桐兴”品牌鱼露购进作为食品原料,摆放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区的调料盘内。该瓶食品原料标签显示:生产日期:见瓶身,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喷码为“2022.02.18”,即该瓶“陈桐兴”品牌鱼露保质期至“2023年8月18日”,检查当日状态为未开封。因当事人未建立食材原料进货台账,未及时将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销毁。当事人未履行对食品原料经营使用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的责任和义务,对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陈桐兴”品牌鱼露的事实没有异议。上述过期食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凭证,故无法计算货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厨房操作区摆放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陈桐兴”品牌鱼露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陈桐兴”品牌鱼露1瓶;2.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厨房操作区摆放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陈桐兴”品牌鱼露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陈桐兴”品牌鱼露1瓶;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4-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