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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潮小潮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科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CPEBM75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富豪路3号朝江边一幢东起1、2、3、4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338号
2023年7月14日16时09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当事人嵊州市路野烤肉店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嵊州市鹿山街道富豪路3号朝江边一幢东起1、2、3、4间前安装设置门面招牌,该门面招牌为黑色铁皮材质,内容为“路野”的黑色字样,招牌宽约3米,高约1.1米,面积约3.3平方米,其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为此,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擅自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说,并于7月7日16时07分依法当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7月9日16时07分前自行整改。7月14日16时09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行为已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擅自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以上事实由现场勘查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建议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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