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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富鑫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成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49259B4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安居镇张家井湾村五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05
(2019)黔03民初7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仙桃市米业协会
随州市富鑫米业有限公司,遵义市南部新区皓楠农产品经营部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22
2019-12-26
(2019)黔03民初7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仙桃市米业协会与随州市富鑫米业有限公司、遵义市南部新区皓楠农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162号
2026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称重发现当事人生产的60袋“晶碗晚优软香米”的实际重量与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不一致,其包装袋体标注有“随州市富鑫米业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晶碗晚优软香米,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132100264,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6/01/10,保质期六个月(常温下)”等内容,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随县市监先登〔2026〕312号),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本局遂于当日委托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随州分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晶碗晚优软香米”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随州分院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2025DL201905),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口述称,上述晶碗晚优软香米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10日生产,同批次共生产80袋,生产成本为95元/袋,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以98元/袋的价格售出64袋,剩余16袋待售。因当事人未建立涉案大米的生产和销售台账,故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口述为准,上述净含量不合格的晶碗晚优软香米的货值金额为7840元,销售获利共计19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罚款12000元。罚没款合计12192元。
12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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