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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蔡家镇武堂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傅能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6MA5YD04E8F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鸳鸯村2组(原武堂村喻家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240号
2023年4月12日,本局接到12315投诉,投诉人李君豪称其于当日在江津区蔡家镇武堂副食店购买到一包辣条已经过期,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2023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江津区蔡家镇武堂副食店开展检查。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该副食店于2023年4月12日以3元/包的价格向李某售卖辣条泡椒臭干子1包,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5个月,在投诉人购买时该包泡椒臭干子已超过保质期。本局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伊利优酸乳7盒,其外包装上标称生产日期为20220526,保质期为常温条件下8个月,截至本局检查时已经超过其标称的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23年4月13日,依法扣押了上述伊利优酸乳7盒,并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投诉人李君豪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在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鸳鸯村2组(原武堂村喻家塆)从事烟草制品、预包装食品和日用杂品等销售经营活动。 2023年4月12日,本局接到12315投诉,投诉人李君豪称其于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到一包辣条已经过期,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2023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投诉人李君豪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以3元/包的价格向投诉人李君豪售卖辣条泡椒臭干子1包,其外包装上标示有“品名:泡椒臭干子,产品类型:其他食品(调味面制品),执行标准:Q/CHW0002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51018200986,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5个月,净含量:75克,生产商名称:成都市恒味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其外包装上方空白处有“2022/01/02”字样的喷码,在投诉人购买时该包泡椒臭干子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泡椒臭干子。本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当事人一次性赔偿投诉人李君豪退款和赔偿损失共400元,双方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泡椒臭干子(已开封)立即销毁。当事人通过微信立即将400元退赔款支付给投诉人李君豪。 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正对大门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伊利优酸乳7盒,其外包装上标示有“产品种类:配置型含乳饮料,净含量:250ml,产品标准代号:GB/T 21732,生产日期:见盒顶部,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8个月,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在包装盒顶部上有“20220526”等字样的喷码。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7盒伊利优酸乳已经超过保质期。 另查明,上述批次泡椒臭干子和伊利优酸乳系当事人案发前从一外地送货货车上购进的。当事人未建立和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上述批次的泡椒臭干子和伊利优酸乳的购货一单通,供货商的证照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具体购进时间、供货商、单价和数量无法查清。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食品放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泡椒臭干子销售价格为3元/包,伊利优酸乳销售价格为2元/盒。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批次的泡椒臭干子和伊利优酸乳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截至被本局查获时,上述批次超过保质期的泡椒臭干子以3元/包销售1包,后又被退款退货被销毁,货值金额为3元,超过保质期的伊利优酸乳还剩下7盒,按照其标价2元/盒计算,货值金额为14元。上述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总货值金额为17元。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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