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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徐胖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BRL898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兴北镇14号楼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8009号
2024年3月29日,七台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兴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晶经营的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老徐骨汤麻辣烫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七市监责改〔2024〕8009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七市监当罚〔2024〕8006号),对其给予警告、限期责令改正。在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4日注册成立,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核准证编号:XJYB(2024)230900004905,有效期至2027年3月19日),当事人在2024年3月21日与食品供货者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玖一玖生鲜超市初次交易时未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索要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承认由于个人疏忽原因没有履行进货时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义务。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二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向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索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向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索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提供食品供货者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玖一玖生鲜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食品供货者资质。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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