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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我者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克昌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10107L7802964X9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甲8号如意小区院内2号综合楼5区2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市石景山区联勤佳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北京爱我者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0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市石景山区联勤佳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北京爱我者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石市监处罚﹝2026﹞937号
1、对于举报人称当事人在线下开设的店铺老北京铜锅南门涮肉(石景山店)”门头处张贴有“北京百年老字号”字样标识的宣传,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4月开始,在线下开设的店铺老北京铜锅南门涮肉(石景山店)”门头处张贴有“北京百年老字号”字样标识的宣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字样宣传的证明材料。2026年1月,当事人整改了上述张贴的标识;2、对于举报人称北京爱我者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线上平台“抖音”开设的店铺“南门涮肉(石景山店)”销售的“京味老北京铜锅涮肉6盘肉10荤5素+1主食1饮料(2~3人餐)满满17道菜(含锅底小料) ”产品标有“原价446元 划线价97.9元 直降348.1元”,涉嫌虚构原价的问题。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开始,通过“抖音”平台店铺“南门涮肉(石景山店)”销售的“京味老北京铜锅涮肉6盘肉10荤5素+1主食1饮料(2~3人餐)满满17道菜(含锅底小料)”产品,标有“446元(有划线) 超值价97.9元 直降348.1元”的标识,其中,有划线的446表示原价为446元,超值价97.9表示现在销售价格为97.9元。当事人从来没有按照原价销售过上述产品。2026年02月,当事人已经删除了上述产品链接;3、对于举报人称在当事人线下开设的店铺老北京铜锅南门涮肉(石景山店)”就餐时,在菜品“娃娃菜”中吃出异物,异物为虫子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场现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待销售的“娃娃菜”内有异物的情况,后经询问法人王克昌,王克昌称:“举报人所称情况属实,举报人所称异物为虫子”。案发当日当事人一共销售了15份“娃娃菜”,其中只有举报人这份“娃娃菜”里有异物虫子,其他顾客未提出就餐过程中食用的“娃娃菜”内有异物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娃娃菜”共计一份,12元,故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2元;4、对于举报人称在当事人线下开设的店铺“老北京铜锅南门涮肉(石景山店)”就餐时,多个餐品上出现虫子乱飞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场现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未安装有灭蝇的设施设备,执法人员询问法人王克昌,王克昌称:“举报人所称情况属实”,后执法人员查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平台,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店内因未具有相应防蝇的设备或者设施,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开具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石市监当罚〔2026〕46号)。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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