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药品公司群众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清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6395165423K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泌阳县羊册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泌市监处罚﹝2025﹞184号
2025 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泌阳县药品公司群众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由当事人贾清举陪同。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药房靠东墙药架最下层发现了:1.“禅方石淋通片”4瓶(1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775,产品批号:220201,生产日期 :2022.02.15,有效期至:2024.0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广西禅方药业有限公司;2.“盐酸多塞平片”3瓶(100片/瓶),批准文号:H31020664,产品批号:08220201,生产日期 :2022/01/19,有效期至:2024/01/18,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3.“盐酸多塞平片”6瓶(100片/瓶),批准文号:H31020664,产品批号:08211203,生产日期:2021/11/26,有效期至:2023/11/2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均超过有效期,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现场予以查封扣押,并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泌市监强制〔2025〕O15-04号、《财务清单》〔2025〕O15-04号,由当事人贾清举签字接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贾清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025年7月9日,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贾清举接受了询问调查,确认了当天现场检查事实,对当天现场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贾清举提交了整改分析报告,对泌阳县药品公司群众大药房进行整改。 经查:1.泌阳县药品公司群众大药房是当事人贾清举个人投资,属于贾清举的私有药房,利润归贾清举所有,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当事人药房经营的“禅方石淋通片”和“盐酸多塞平片”是从驻马店药品公司购进的,当事人自述涉案药品购进时间较早,不记得具体购进数量,摆放在药架最下层时间久忘记了,超过有效期后没有及时清理。“禅方石淋通片”购进价格:5.5元/瓶,销售价格:8元/瓶;“盐酸多塞平片”购进价格:13.5元/瓶,销售价格:15元/瓶。 3.当事人药房由于是个人独立投资经营,自负盈亏,没有建立经营账簿,利润也没有计算过,且每天的营业额根据当天患者的多少决定,无法确定每天收入的具体数字。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认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禅方石淋通片”和“盐酸多塞平片”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5年8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1.泌阳县药品公司群众大药房经营、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禅方石淋通片”4瓶(100片/瓶)、“盐酸多塞平片”共9瓶(100片/瓶))。 2.经现场检查、调查该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经营主体; 2.《现场笔录》1份,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事实; 5、《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对相关文书签收的事实。 6.整改报告及整改措施、制度、整改成效等,证明:当事人在立案后立即整改,积极配合,认真查找原因,严格落实各个环节,加强自查自纠。 案件性质:泌阳县药品公司群众大药房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然摆放在药房的货架上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了涉嫌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销售的药品(1.“禅方石淋通片”4瓶(100片/瓶);2.“盐酸多塞平片”共9瓶(100片/瓶)); 二、罚款贰万元整。
20000.00元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