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峰金之海夜宵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明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9MA4E8G004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正街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峰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1.当事人于美团平台开设店铺:金之海夜宵(烤串.小龙虾.啤酒),于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店铺:新金之海(城关店)。 2.当事人于2026年3月8日从五峰惠康食品经营部购进了“享龙福”牌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2袋,单价40元/袋,每袋20串,折合单价为2元/串,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经查,该产品外包装信息如下:产品名称: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品牌为“享龙福”,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菜肴制品(生制品非即食),其配料为猪肉、羊脂肪、食品添加剂:羊肉味精膏(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辅料)等,执行标准:SB/T 10379,净含量:88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江西智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莲荷乡猪家坞,委托商:伍家岗区永兴海鲜冷冻批发部,委托商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三峡物流园C1-0471,0472号。因为该产品外包装标签信息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所以办案人员判定当事人购进的“享龙福”牌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为预包装食品。当事人购进该产品后,采用烧烤方式进行加工,通过美团、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和门店堂食进行销售。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名称为“烤红柳羊肉”,价格为11.5元,详情显示主料:羊肉。淘宝闪购平台销售名称为“红柳羊肉串”,价格为12元,详情显示原料:羊肉。截至调查时间,当事人通过门店堂食销售“红柳枝羊肉串”6串,单价为8元/串,销售金额为48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认定涉案“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购进款12元为合法必要支出,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予以扣除,故违法所得为36元。 3.当事人于2026年2月22日、3月1日和3月8日从五峰惠康食品经营部各购进了1袋“亮串”牌手工肉串(羊肉风味),共计3袋,单价28元/袋,每袋30串,折合单价为0.93元/串,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经查,该产品外包装信息如下:产品名称:手工肉串(羊肉风味),品牌为“亮串”,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 菜肴制品(生制品 非即食),其配料为猪肉、羊脂肪、食品添加剂:羊肉味精膏(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辅料)等,执行标准:SB/T 10379,净含量:53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江西智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莲荷乡猪家坞。因为该产品外包装标签信息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所以办案人员判定当事人购进的“亮串”牌手工肉串(羊肉风味)为预包装食品。当事人购进该产品后,采用烧烤方式进行加工,通过美团、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和门店堂食进行销售。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名称为“烤羊肉串”,价格为4.5元,详情显示主料:羊肉。淘宝闪购平台销售名称为“羊肉串”,价格为4元,详情显示原料:羊肉。截至调查时间,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烤羊肉串”5串,单价为4.5元,销售金额为22.5元;通过淘宝闪购外卖平台销售“烤羊肉串”31串,单价为4元,销售金额为124元;通过门店堂食销售“羊肉串”12串,单价为3元/串,销售金额为36元。合计销售金额182.5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认定涉案“手工肉串(羊肉风味)”购进款44.64元为合法必要支出,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予以扣除,故违法所得为137.86元。 综上,当事人购进以猪肉为主料的羊肉风味肉串,烧烤加工后冒充羊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30.5元,违法所得共计173.86元。 当事人购进以猪肉为主要配料无羊肉成分的预包装食品“亮串”牌手工肉串(羊肉风味)、“享龙福”牌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经过烧烤冒充羊肉进行销售,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2025年4月2日关于“烧烤店以羊肉风味猪肉串冒充羊肉进行销售的违法认定问题”最新回复即“一、如果餐馆购进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标注羊肉味肉串并写清楚配料为猪肉、羊脂肪,但是餐馆菜单上写羊肉串,直接按羊肉串销售,餐馆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建议用消法、反法结合属地裁量规定处理;二、如果餐馆购进鸭肉泡了羊油自己串成肉串卖,餐馆菜单上写羊肉串,属于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建议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结合裁量规定处理”的第一项情形相符,该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构成了对销售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销售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11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从轻处罚标准即“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0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3.86元;2.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47.72元。 对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3.86元; 3.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47.72元。 罚没金额共计521.58元。
347.72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