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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长荣注册资本:128.8888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MA6P05EB3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华街道瑞鼎城13楼1330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6
(2025)云0103民初19155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宋**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8
(2025)云0103民初1736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5
(2024)云0103民初17289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薛*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4
(2024)云0111民初6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张**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0
(2024)云0111民初6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张**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6
2024-05-20
(2024)云0111民初43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高*
东澳跨境电商(深圳)有限公司,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7
2024-04-26
(2024)云0111民初32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8
2023-12-12
(2023)沪0115民初40619号
运输合同纠纷
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9
2023-10-18
(2023)沪0115民初40619号
运输合同纠纷
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3-09-20
(2023)沪0115民初40619号
运输合同纠纷
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4
(2025)云0103民初19155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宋**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7
(2025)云0103民初1736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1
(2025)云0103民初1736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4
2025-05-09
(2024)云0103民初17289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薛*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7
(2024)云0103民初17289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薛*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6
2024-11-20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罗**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7
2024-05-07
(2024)云0111民初1164号
合同纠纷
何**
云南东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税三稽罚﹝2024﹞54号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2,775.00元,并处罚款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11-05
2
昆税三稽罚﹝2023﹞44号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23年2月1日,2-3月做账务处理及申报时,仅对部分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按季度申报,未按照此规定执行。你公司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仍然将2023年2月、3月的收入并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2023年1季度申报表进行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你公司2023年4月—7月期间仅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对应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对应收入未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次填写,造成少缴税款。综上所述,你公司存在在账簿上收入核算不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之规定,你公司隐匿经营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合计221,856.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号)“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
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少缴增值税221,856.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64.96元处以50%的罚款共114,810.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14810.61元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12-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6-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