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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葛店家家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永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BY4473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太子花苑小区1号楼1-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105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地理标志产品等质量标志的”,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伪造认证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鹏信”牌电源插座1个; 2、罚款3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0元,罚没上缴国库。
3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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