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梅氏糕点加工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旺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02MA0LFFQY2J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东留村第三组水塔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运市监处罚〔2026〕11号
2025年9月28日,接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盐市监案移YD〔2025〕267号)关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梅氏糕点加工坊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为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类别为糕点。当事人员工未能认真查验打印日期的机器,在机器没有调试好的情况下将错误的生产日期打印到产品包装袋上,导致案涉594袋梅花酥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2日,未进行销售。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的梅花酥产品规格为400g×6包,销售价格为20元/箱,货值金额为11880元。因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机关负责人报告上述情况并经批准后对上述梅花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该批次涉案产品经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综上,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十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594箱梅花酥;2.罚款20000元。
1.没收594箱梅花酥;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8-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北城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