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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盛景清洁燃气有限公司二级配送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2MA7N1W5M5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办事处龙爪村东风组1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息﹞综执罚决字﹝2024﹞第028号
2024年9月23日、10月5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贵州盛景清洁燃气有限公司二级配送站为息烽县杨汝琴早餐店配送瓶装液化气过程中,未认真落实入户安全检查责任。2024年10月17日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局,经我局审核移交相关证件资料,并于2024年10月25日,对息烽县杨汝琴早餐店经营者杨汝琴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贵州盛景清洁燃气有限公司二级配送站未认真落实入户安全检查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我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你(单位)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证据一:2024年10月17日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交的函相关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二:2024年10月25日杨汝琴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2024年11月1日贵州盛景清洁燃气有限公司二级配送站张羽鹏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及罚款的,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缴款编码:5201 2224 0000 0017 376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0000.00元
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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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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