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闽农友蔬菜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珠华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350622MACLC7G39B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白塔村白塔48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4]71号
经查明:云霄县闽农友蔬菜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350622MACLC7G39B,住所是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白塔村485-1号,法定代表人是吴珠华,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蔬菜种植;水果种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包装服务;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闽侯县青口宏利家便利店2023年11月29日被抽检不合格的铁棍山药(不合格项目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mg/kg,实测值为0.829,标准指标为≤0.3,检验报告编号NO:2023SFJC020745)是当事人销售给该店的,销售日期是2023年11月28日,于2023年11月29日在该店的货架上被抽检到。该批次的铁棍山药仅销售给该店15公斤,销售价格11.7元/公斤,未销售给其他人。该批次的铁棍山药是当事人2023年11月28日从高天号处购进的,总共就购进15公斤,购进价格7.6元/公斤。该批次不合格铁棍山药货值金额共175.5元,获利61.5元。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进销货台账。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的铁棍山药没有做任何处理,购进后经暂存后直接销售出去。当事人在得知上述批次铁棍山药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对该批次的铁棍山药进行召回,但由于新鲜蔬菜的保质期较短,销售数量也不多,未能召回相关产品。同时当事人也没有收到闽侯县青口宏利家便利店的退货退款申请和消费者食用上述批次铁棍山药出现不适反应情况的报告。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61.5元)。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1.5元)
5000.00元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