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永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运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5MA6PDB415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红岩镇章岗村委会青土坡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弥林草罚决﹝2025﹞012号
该单位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商品林不满3亩,情节轻微。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7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11月30日前恢复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地块 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586㎡×5元 =7930.00元(大写:柒仟玖佰叁拾圆整)。
7930.00元
弥渡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12-29
2
大环﹝弥﹞罚字﹝2024﹞02号
2023年10月18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委托云南升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有组织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及厂界扬尘进行监督性监测。2023年11月13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收到云南升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2023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测的结果,监测结果显示2023年10月18日你公司脱硫塔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34.7MG/M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均值285MG/M³。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0MG/M³、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浓度为150MG/M³,颗粒物浓度超标0.157倍、二氧化硫浓度超标0.9倍。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100000.00元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2024-03-18
3
大环〔弥〕〔2024〕02号
2023年10月18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委托云南升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有组织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及厂界扬尘进行监督性监测。2023年11月13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收到云南升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2023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测的结果,监测结果显示2023年10月18日你公司脱硫塔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34.7MG/M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均值285MG/M³。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0MG/M³、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浓度为150MG/M³,颗粒物浓度超标0.157倍、二氧化硫浓度超标0.9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脱硫塔废气超标排放原因进行排查,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对脱硫塔废气进行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00000.00元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03-18
4
弥卫职罚﹝2024﹞1号
大理永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违法行为案工作场所布局不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监护不符合相关要求
大理永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违反了1、看火工岗位未按照规定实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该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大理永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2023年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委托协议编号:KMXDYY/ZJ2023-045,云卫职检备字(2020)第26号),对需要复查姚舜典(装载机岗位)和陈正友(上砖工岗位)等2人,采取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措施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大理永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现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弥渡县卫生健康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