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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易鹰电动三轮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冬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AM0X7W1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大方县马场镇天马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397号
经查明:当事人贵州江冠渔具有限责任公司是2023年02月21日投资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丹桂,公司注册地为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绅达国际豪庭B3栋负4-4号门面,实际加工场所位于贵州省大方县对江镇安兴村四组。2023年10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反映后到当事人位于大方县对江镇安兴村四组的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场所有5瓶已包装好的鱼饵,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只有“贵州江冠渔具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商标及产品简介,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其它产品标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公司制定的贵州江冠渔具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JGYJ001-2023(鱼饵),该标准由贵州江冠渔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09-20发布,2023-09-25实施,标准内有“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0648的规定,至少应有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b)产品原料组成;c)产品净含量;d)生产日期及保质期;e)执行标准编号;f)生产名称及地址;”的规定。2023年10月0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发现已包装好的产品上的标签未按照公司企业标准在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原料组成、产品净含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执行标准编号及地址的鱼饵共5瓶。上述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包装标识要求的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上述鱼饵生产成本为21元/瓶,以22.5元/瓶的价格销售。至2023年10月0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鱼饵当事人已生产并销售了91瓶。2023年10月09日,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当事人已将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对江镇安兴村四组(杨继福自建房),公司的注册地已与实际加工场所一致,及时改正了注册地址与实际加工经营地址不一致的行为。 本案当事人违法生产不符合包装标识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应为检查时库存产品的数量加上其已销售数量之和与销售价格的乘积:(5+91)瓶×22.5元/瓶=2160元,违法所得为销售数量与其销售价格减去成本之间差价的乘积:91瓶×(22.5-21)元/瓶=136.5元。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及当事人加工场所内有已包装鱼饵产品及包装标签上内容的事实; 2.2023年10月0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加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及实物照片共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及鱼饵包装上标签标识的事实; 3.2023年10月07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4.2023年10月07日,执法人员提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5.2023年10月0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并销售鱼饵产品、鱼饵
罚款0.35万元#
35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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