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丹召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E5DFL7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侧路18号-1号1层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4〕50号
2023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面门头含“茅台”字样,店内装饰有“贵州茅台”字样和标识,上述字样和装饰为当事人2023年10月1日装修完成,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商标授权书。截止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已将门头“茅台”字样、店内“贵州茅台”字样和标识拆除。
另外,2023年12月14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9瓶(53%vol,500mL,无生产日期)贵州茅台酒,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维权管理人员现场鉴定,上述9瓶白酒为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陈述,上述9瓶贵州茅台酒于2023年12月11日以1100元/瓶收购的,没有购进的票据、供货商资质和商标授权,拟以1499元/瓶价格销售,但未售出。
上述9瓶涉案白酒未售出,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营渠道零售价1499元/瓶计算,货值金额13491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白酒9瓶,违法经营额13491元,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无生产日期)9瓶,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236.5元。
当事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无生产日期)9瓶;
2.罚款23236.5元。
23236.5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