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鹏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国胜注册资本:22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6580229425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镇叁区南街(东经:86°03′377″ 北纬:46°38′2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6)7号
你单位2021年9月30日从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轶恒驰物流”)取得“发票代码:6100211130,发票号码:09428905,发票金额452526.62元,税额40727.34元,价税合计493253.96元,货品名称为:*运输服务*”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关于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宝税稽协〔2025〕26号)证实,上述1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你单位2021年11月30日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物流”)取得“发票代码:3702212130,发票号码:07353726-07353735,发票金额964480.08元,税额86803.12元,价税合计1051283.20元,货品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风险。上述11份发票均已申报抵扣,发票金额已全部计入当期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经核实,你单位与下游企业新疆维聚能源有限公司有真实的硅石(鹅卵石)销售业务,在自有车辆运输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由王志刚负责联系个体车辆进行运输,但大部分个体司机不愿意提供运费发票。后经朋友介绍联系了陈海,其是轶恒驰物流和众华物流的业务经理,表示可以开具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便在无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分别与轶恒驰物流和众华物流签订了运输合同,并按轶恒驰物流和众华物流的要求将实际承担拉运业务的车辆信息、货物明细等信息制作成电子表格发给轶恒驰物流和众华物流,再由轶恒驰物流和众华物流根据提供的信息为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调取你单位对公账户及虞永康(你单位原实际负责人)个人银行账户,证实你单位你单位与轶恒驰物流和众华物流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让其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93734.89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06
2
塔税稽罚(2025)15号
你单位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从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是滴”)取得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品名称:运输费,发票金额3,718,895.89元、税额334,700.59元、价税合计4,053,596.48元。上述发票均已经申报抵扣,发票金额已全部计入当期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6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核实,你单位与下游企业新疆维聚能源有限公司有真实的硅石(鹅卵石)销售业务,在自有车辆运输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由王志刚负责联系个体车辆进行运输,但大部分个体司机不愿意提供运费发票。后经朋友介绍联系了运是滴的业务经理陈海,表示可以开具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费约为6%。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你单位将2,548,474.14元通过对公账户打到运是滴的对公账户,将1,505,122.33元通过对公账户打到由运是滴控制的浙江网商银行(户名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鹏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运是滴公司后再通过其对公账户和浙江网商银行的账户将资金回流到虞永康(你单位实际负责人)的个人农行卡中,虞永康收到回流资金后用于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综上所述,你单位与运是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让其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运是滴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你单位2021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73,631.94元,其中:9月124,276.15 元、12月149,355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其他违法
143656.77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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