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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壹加壹百家三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娟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2923MA73AB2N8G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川西路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市监罚〔2025〕市7号
经查,这批“杏花村汾酒和杏花村竹叶青酒”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在兰州市金港糖酒市场店名为“兰州犇鑫酒业”那里进购的。现场查获"杏花村竹叶青酒"规格45%/475mL,8瓶,批号为:202000106421;"杏花村汾酒"(白瓷瓶)规格48%/475mL,30瓶,(其中:批号为:20200318441033,12瓶;批号为:20191109144,18瓶);“杏花村汾酒(玻璃瓶)"规格53%/475mL,15瓶,(其中:批号为:2011090813,12瓶;批号为:200603202,3瓶)。当事人从兰州市金港糖酒市场店名为“兰州犇鑫酒业”那里购进1次货,共三个品种10箱,其中进购“玻璃瓶杏花村汾酒”规格53%/475ML,5箱*12瓶=60瓶;“白瓷瓶杏花村汾酒”规格48%/475ML,3箱*12瓶=36瓶;“杏花村竹叶青酒”规格45%/475ML,2箱*12瓶=24瓶,共计三个品种10箱120瓶。这批白酒的进货价是4740元(其中“玻璃瓶杏花村汾酒”规格53%/475ML,5箱*12瓶=60瓶,每箱420元,合计2100元;“白瓷瓶杏花村汾酒”规格48%/475ML,3箱*12瓶=36瓶,每箱576元,合计1728元;“杏花村竹叶青酒”规格45%475ML,2箱*12瓶=24瓶,每箱456元,合计912元),支付货款360元),当事人用现金支付了货款。这批白酒在当事人的超市销售情况是:“杏花村竹叶青酒"规格”45%/475mL,售价42元,销售16瓶,剩余8瓶,销售收入16瓶*42元=672元,未销售货值金额8*42=336元;“白瓷瓶杏花村汾酒”规格48%/475mL,售价55元,销售6瓶,剩余30瓶,销售收入6瓶*55元=33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30*55=1650元。“玻璃瓶杏花村汾酒”"规格53%/475mL,售价40元,销售45瓶,剩余15瓶,销售收入45瓶*40元=1800元 ,未销售货值金额15*40=600元。违法经营收入金额:672+330+1800=2802元;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36+1650+600=2586元,涉案货值总金额2802+2586=5388元。当事人承认涉案的“杏花村汾酒和杏花村竹叶青酒”为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以上事实,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确定“杏花村竹叶青酒”批号为:202000106421;“杏花村汾酒”(白瓷瓶)批号为:20200318441033、、20191109144;杏花村汾酒(玻璃瓶)批号为:2011090813、200603202,均为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以上事实,当事人均认可。
对永靖县壹加壹百家三超市(个体工商户)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776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802元; 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杏花村竹叶青酒”规格45%/475mL,8瓶;“杏花村汾酒”(白瓷瓶)规格48%/475mL,30瓶;“杏花村汾酒(玻璃瓶)”规格53%/475mL,15瓶;共计53瓶。;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13578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柒拾捌元整。
10776.00元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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