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新安煤矿永康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青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6MA19UC7U3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新安煤矿三马路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5〕132号
1.当事人所经营的由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醋氯芬酸胶囊,批号230201,经检验,不符合标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为劣药;
2.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89.00元;
3.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违法所得共计189.00元;
4.涉案药品不符合标准项目非肉眼可见,当事人无法主观判断涉案药品是否不符合标准,其主观上不知情;
5.截至案发,无消费者因服用涉案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销售劣药醋氯芬酸胶囊线索的转办函(黑药监执函[2025]25号),证明涉案药品经检验,不符合标准,为劣药;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5.销售记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销售情况;
6.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7.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8.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代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情况。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为劣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属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89.00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