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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谢小静烘焙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小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4MA4EK6ME7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南漳县城关镇怡德家园1号楼1层110号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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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漳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核查,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了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其经营项目范围不含网络经营许可,当事人未取得网络经营许可通过微信从事网络外卖食品经营活动,消费者通过与当事人微信沟通在该店进行外卖点单,该店进行外卖配送。经调查,当事人从2023年3月30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办理的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026年4月9日,当事人更换了自己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更换后的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了变化,其经营项目范围不含网络经营许可,但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从事网络外卖食品经营活动,以发布微信朋友圈来进行宣传销售其店内食品,消费对象是微信好友及好友推荐,未建立有经营账册,销售的食品只有面包、蛋糕等甜点。 自2026年4月9日截至2026年6月15日期间,因当事人孩子正准备中考,当事人主要精力放在带孩子上,其店铺常处于停业状态。当事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了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其经营项目范围不含网络经营许可范围但通过微信进行网络外卖销售食品,共销售了7单,7单销售单均是由消费者通过微信平台购买当事人店内食品直接微信付款的,付款金额分别为38元、43元、47元、37元、34元、30元、4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7单食品的销售金额合计为269元。(食品成本含包含食材原料采购费用、人工费、水电费、房租费、打包费、配送费,成本价格合计为销售金额的60%,即161.4元),当事人销售上述7单食品的利润为107.6元,故违法所得合计为107.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7.6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107.6元。
300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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