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绍芬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绍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7J3X9D7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龙场镇(纳雍县内流动经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4]408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经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指定由邓凌峰(执法证号:24050630071)、甘海(执法证号:24050630141)对该案调查处理。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贺绍芬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办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为:金菊弹簧度盘秤,型号:ATZ-10,最大秤量10KG,最小秤量200克,分度值20g,出厂日期:2021年10月28日,制造商:中山市金利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3.当事人为流动摊贩,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也不能提供相关票据,故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4.当事人使用的度盘秤经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检定后,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5.因当事人丈夫年龄大且患有腰锥肩盘突出等病,家庭开销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6.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当事人经营者贺绍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贺绍芬身份真实性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不合格计量器具且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4.《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纳市监先登〔2024〕071502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071502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071502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纳市监延强制〔2024〕071502号)文书各1份,《送达回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及扣押的事实;
5.对当事人经营者贺绍芬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不合格计量器具且无法核算违法所得的事实;
6.由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弹簧度盘秤的事实;
7.当事人经营者贺绍芬提供的由龙场镇跑马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贺绍芬家庭生活困难事实。
8.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打印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贺绍芬及相关人员检查签字并盖手印认可,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