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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爱鲜生食品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惠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822MA9LEM172A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清义路新华园107、108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市监处罚〔2025〕5号
2024年12月12日,我所接到县局转来博爱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博烟移[2024]第2号),该函称:王惠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2024年12月16日,报请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询问调查通知书(博市监询通字[2025]02001号)。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现已查明,2024年10月初至今,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店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共购进黄金叶(硬帝豪)等卷烟18条。至案发时止,除了当事人家里人自己吸了8盒,上述卷烟当事人还未售出。以烟草部门移交涉案物品核价表价格计算,其经营额为3891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经营账册,购进或销售过程中未索取或提供进销货凭证。
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780元。
780.00元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2
博市监不罚字〔2024〕2号
销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椒
免予行政处罚
-元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3
博市监罚字【2023】191号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罚款770元
770.00元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