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台城和裕丰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锦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781MA4XGHAE6H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台山市台城东尧路49号10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0
2018-08-17
(2018)粤0705民初22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台城和裕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5-17
2018-12-20
(2018)粤07民终333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台山市台城和裕丰商店、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烟处[2025]第23号
2025年3月19日10时30分许,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台山市台城东尧路49号101号商铺“台山市台城和裕丰商店”(许可证号:440781109102,店面招牌名:和裕生活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白沙(软)4条、贵烟(新贵)7条、红塔山(硬经典)4条,共3个品牌规格合计15条。由于当事人刘锦兵在现场且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为了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4J0012681)。
我局经依法立案后查明,上述卷烟为当事人刘锦兵所有。当事人刘锦兵已在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如下:许可证号:440781109102;字号名称为“台山市台城和裕丰商店”(店面招牌名:和裕生活超市);经营者姓名为刘锦兵;经营场所为台山市台城东尧路49号101号商铺。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刘锦兵在送货上门销售卷烟的烟贩子(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姓名,青年男性,其他情况不详)处购进的,购进后放在店内用于销售,尚未售出即被查获。调查过程中也无法取得当事人已经售出违法卷烟品牌、数量的记录。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卷烟进货价与销售价没有具体证据证明,我局对其供述的价格不予采纳。当事人提供其已知的供货人的资料不够具体,执法人员未能作进一步调查。查获的卷烟经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该批卷烟进货总额为1390.00元。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和调查证实,白沙(软)4条、贵烟(新贵)7条、红塔山(硬经典)4条,共3个品牌规格合计15条属真品国产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且条盒上激光打码的地区识别码为非本地区码,实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1390.00元。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并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台烟处[2023]第122号);于2020年4月1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并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台烟处[2020]第5号)。2025年3月19日则是当事人第三次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询问笔录、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亦供认不讳。
罚111.2元
111.20元
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
2025-05-29
2
台烟处[2023]第122号
2023年9月15日10时15分许,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台山市台城东尧路49号101号商铺“台山市台城和裕丰商店”(许可证号:440781109102, 店面招牌名:和裕生活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双喜(硬世纪经典)4条、双喜(硬红五叶神)3条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7条。由于当事人刘锦兵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为了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4J0012853)。
我局经依法立案后查明,上述卷烟为当事人刘锦兵所有。当事人刘锦兵已在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如下:许可证号:440781109102;字号名称为“台山市台城和裕丰商店” (店面招牌名:和裕生活超市);经营者姓名为刘锦兵;经营场所为台山市台城东尧路49号101号商铺。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刘锦兵在送货上门销售卷烟的烟贩子(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姓名,青年男性,其他情况不详)处购进的,购进后放在店内用于销售,尚未售出即被查获。调查过程中也无法取得当事人已经售出违法卷烟品牌、数量的记录。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卷烟进货价与销售价没有具体证据证明,我局对其供述的价格不予采纳。当事人提供其已知的供货人的资料不够具体,执法人员未能作进一步调查。查获的卷烟经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该批卷烟进货总额为1580.00元。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和调查证实,双喜(硬世纪经典)4条、双喜(硬红五叶神)3条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7条属真品国产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且条盒上激光打码的地区识别码为非本地区码,实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1580.00元。
经查,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我局处罚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检查(勘验)笔录1份。2.涉案卷烟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7条。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证据复制(提取)单6份(含提取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1份,涉案店铺、涉案卷烟照片各1张,涉案卷烟条码登记表1份)。5.《询问笔录》1份。6.《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1份。7.《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亦供认不讳。
罚79元
79.00元
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