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豆花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玉敏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66962668262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谷三路340号1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5
(2022)川01民特16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成都豆花香食品有限公司
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18
(2022)川01民特16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成都豆花香食品有限公司
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市监处罚﹝2025﹞185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2025年1月12日,当事人向四川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了30盒“汤豆腐”,单价3元,合计90元,在该企业温江区卖场销售。1月21日,该批次商品经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抽样检验,净含量项目不符合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委托郫都区成都井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上标称的净含量为400克,固形物不低于90%,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8日,保质期25天。该批次商品共生产销售45盒,其中30盒销售到温江,售价3元/盒,合计90元;其余15盒销售到永辉超市国色天香店,每盒4元,金额60元。以上货值金额合计150元。案发后,当事人通知各销售单位(分销商),对售出商品进行召回并予以销毁,同时公司进行了自查总结,制定了整改措施,要求受委托生产企业改换包装,努力加强质量管理,防止再次出现同类情况。至调查终结,市场上已无该批次商品销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送货单及当事人订货单,出库单(温江大润发)和收货单(永辉),受委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代加工合同、产品检验报告。
根据《定量包装食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从轻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2
成金市监处﹝2025﹞51010625000044号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0.1920万元,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