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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智慧酱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德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L23806915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应城市城北办事处赵畈村冯家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5号
2025年12月2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孙德明到本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据其供述,2025年9月11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红油豆角一共生产了30箱(规格:3.5斤/箱),是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兴士虎调味店的宋老板订的货,生产好后已全部销往广东揭阳,揭阳市揭东区磐东揭乐小吃店抽检不合格红油豆角是当事人生产的,销售价是28元/箱,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红油豆角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840元。 同时,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对2025年12月10日生产的红油豆角进行了送检(2025年12月23日湖北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12月10日生产的红油豆角检验合格),表示一定汲取教训,加强管理,同时提交了其爱人宋国英身患癌症需长期治疗的住院记录,希望能考虑其实际困难能对其减轻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四)“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40元;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840元。
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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