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冠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晓芊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0Y3C9M4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至丙六十三路,南至丙六十三路,西至芳草街,北至丙五十路,金地江山风华B地块10#幢3单元1006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4〕134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经营,当事人负责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局在用电梯(1部)进行维保工作并与之签订了维保合同。当事人于2024年2月22日对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局在用电梯(GeN2载重1000kg)进行维保工作时,由维保人员李金勇一人完成,在用电梯(GeN2载重1000kg)维保记录签字人员为李金勇、孙红帅。孙红帅签名由李金勇代签,该公司实际维保人员为李金勇、张洪帅,“张红帅”是由李金勇代张洪帅签字时书写错误造成的。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保记录填写不规范,未填写电梯的使用单位和出厂编号,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未签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内容要求。
2024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局进行使用电梯检查,通过查阅维保记录发现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局使用电梯的维保单位为吉林省冠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通过查看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局使用电梯监控录像发现该维保公司在维保使用电梯(GeN2载重1000kg)时,维保人员为一人工作,查看维保记录签字人员为李金勇、孙红帅。后经吉林省冠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保人员李金勇现场确认,在2024年2月22日对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局使用电梯(GeN2载重1000kg)进行维保工作时,由他一人完成,孙红帅签字为李金勇代签。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章第七节第16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