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青钢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洪财 | 注册资本:2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2MAC1LHPY8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一路4号一栋二层201、22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东市监器械处罚〔2023〕2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0.00元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