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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新站镇鲁小丫副食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2MA1BGDMNX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肇源县新站镇新召街六委(中央大街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源市监处罚[2023]51号
经调查,鲁娇于2019年03月06日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场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源市监新责改[2023]03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源市监新当罚[2023]03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4月28日,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对此当事人供认不讳,并且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资质情况;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 当事人身份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现场笔录二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认可违法事实情况。 案件性质: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进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大庆市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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