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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明辉购物广场汪岗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易良平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MA4F1U961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汪岗镇中心街14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5〕21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7日从浠水县天天鲜蔬菜批发行以48/件(每件4.5Kg)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批次生姜1件,以19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从浠水县翟氏红烛水果行以35元/件(每件9kg)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批次香蕉3件,以4.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2025年10月31日,上述涉案批次的生姜、香蕉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19.42元,违法所得计219.42元。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于2025年11月4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时,本局和当事人均未收到有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食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 同时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批次生姜、香蕉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核对供货者的有关信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9.42元,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219.42元。
15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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